高密环评_农机配件环评
时间: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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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项目政策相符性分析
2.1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2.1.1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的规定:
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运营期间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外运堆肥。通过加强旱厕防渗措施,则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直接污染影响。根据区域地下水现状监测结果分析可知,区域地下水水质较好,可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未对区域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地下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要求。
2.1.2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敏感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为2类区,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功能区划执行Ⅲ类。项目选址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由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可知,区域环境空气、地下水、声环境质量均良好,项目的运营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
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草原、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周围居民区及地下水,对本项目制约程度较小。
2.1.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产能、设备、生产工艺均不属于《部分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3)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范围。
2.2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2.2.1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相符性分析见表2.2-1。
表2.2-1 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
2.2.2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相符性分析见表2.2-2。
表2.2-2 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
2.2.3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
建设项目与鲁政发[2012]26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符合性分析见表2.2-3。
表2.2-3 建设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
根据鲁环发[2012]263号文件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原则、建设要求与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比可知,建设项目符合山东省各项环境保护规范要求。
2.2.4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文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表2.2-5。
表2.2-5 项目与鲁环评函[2013]138号文符合性分析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鲁环评函[2013]138号文的要求。
第3章 工程分析
3.1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项目运行期间未发生任何污染事故,未出现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信访事件和投诉事件发生。
经过现场调研,发现本项目存在的环保问题及已经完成的整改措施如下。
(一)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存在的问题
(1)混砂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2)中频炉熔化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颗粒物,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3)抛丸机自带除尘器,但是排气筒高度不达标。
(二)污染防治整改措施
(1)混砂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P1)有组织排放。
(2)中频炉熔化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P2)有组织排放。
(3)抛丸机产生的粉尘经自带的旋风和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P3)有组织排放。
第2章 项目政策相符性分析
2.1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2.1.1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的规定:
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运营期间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外运堆肥。通过加强旱厕防渗措施,则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直接污染影响。根据区域地下水现状监测结果分析可知,区域地下水水质较好,可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未对区域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地下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要求。
2.1.2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敏感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为2类区,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功能区划执行Ⅲ类。项目选址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由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可知,区域环境空气、地下水、声环境质量均良好,项目的运营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
经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草原、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周围居民区及地下水,对本项目制约程度较小。
2.1.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产能、设备、生产工艺均不属于《部分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3)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范围。
2.2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2.2.1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相符性分析见表2.2-1。
表2.2-1 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行动计划要求 | 项目情况 |
是否 符合 |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项目不设燃煤锅炉,生产中不涉及蒸汽 | 符合 |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 项目为农机配件铸造 | 符合 |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 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运营期间通过采取各类污染防治措施,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 符合 |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 项目不属于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本次评估将对项目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符合 |
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 本次评估将在项目现有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对项目制定综合治理方案,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确保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 符合 |
2.2.2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相符性分析见表2.2-2。
表2.2-2 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行动计划要求 | 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项目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十小”企业及十大重点行业,该项目通过采取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可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符合 |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 符合 | |
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 该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区域地表水环境及地下水质量产生明显的污染影响 | 符合 |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 符合 |
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项目用水采用自来水,且用水量小,不属于高耗水行业 | 符合 |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 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 | 符合 |
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外运堆肥。 |
符合 |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 符合 | |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 项目不属于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外运堆肥。项目对旱厕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可有效防止对区域地下水的污染 | 符合 |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符合 | |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 项目运营期间通过加强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管理,定期对各类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 符合 |
2.2.3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
建设项目与鲁政发[2012]26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符合性分析见表2.2-3。
表2.2-3 建设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
原则 | 具体要求 | 工程情况 | 符合性 |
一、基本原则 | |||
(一)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申请办理。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必须取得备案手续。 |
项目属于备案制项目。 | 符合 |
(二)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
1.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 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 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5.已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迁入,否则对其本项目不予审批。 |
项目潍坊市昌邑市城市总体规划。 | 符合 |
(三)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部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 |
按要求设置了风险章节,对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危害、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了评价,提出了科学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 符合 |
(四)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不予审批。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
项目属于“允许类”。 项目建设位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内。 |
符合 |
(五)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 |
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3.企业从严审批。 |
项目不属于上述限批范围内。 | 符合 |
(六)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 |
1.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15公里之外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治、用、保”实现区域污水资源化并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 2.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等对水源地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3.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改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 4.南水北调流域其行政辖区内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指标的,对增加废水排放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上项目一律不批。 |
项目不在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之内。 | 符合 |
二、重点行业其它原则 | |||
(一)涉及重金属排放 |
1.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严格把关,必须有市一级区域产业布局规划,重点区域还必须有市一级污染防治规划,其规划必须通过规划环评审批。 2.遵循按照“以大代小”、“以新带老”以及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替代来源,并经省环保厅确认指标,实现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排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3.要科学确定涉及重金属排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 4.对涉及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选址,市、县环保部门应出具预审意见。 5.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与处理发展规划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 |
项目不属于涉及重金属直接排放外环境项目、高耗水行业项目、染料行业项目、农药行业项目、以及热电行业项目。 本项目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实现了集中处理。 |
符合 |
(二)造纸等高耗水行业 | 造纸行业必须符合省级造纸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 | ||
(三)石油化工行业 |
1.原则上不再审批未列入已颁布行业专项规划且未通过专项规划环评的项目。 2.项目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建设单位取得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前,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 3.搬迁项目应对原址进行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 4.不得审批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和甲基溴生产装置。 |
||
(四)印染及染料行业 | 必须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 ||
(五)农药行业 | 原则上不再审批未列入“十二五”规划的项目 | ||
(六)热电行业 |
1.新建涉煤项目逐步试行煤炭等量替代,火电行业的总量指标实行行业控制,全省统一调配使用。 2.项目建设应符合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
2.2.4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文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表2.2-5。
表2.2-5 项目与鲁环评函[2013]138号文符合性分析
条件 | 建设项目情况 | 符合情况 |
强化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环评,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全面分析、预测和评价,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该项目的常规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清单。 | 按照要求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全面分析、监测和评价。 | 符合 |
强化现状环境质量监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T610-201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有关要求进行现状环境监测,对于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严于上述标准规定的,应按更严格的标准低环境现状进行评价 | 按照导则要求进行现状环境质量监测。 | 符合 |
完善监管程序。特征污染物监管管产于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监管、考核及环境应急等各个环节。 | 文本中提出主要污染物。 | 符合 |
明确监管责任。监测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评价机构对预测、评价及环境质量改善措施结论负责;技术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环评审批部门对环评批复及验收结论负责;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日常监督监测结果负责;环境应急部门对项目预警与处置方案实行监督核查。各市环保局对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涉及特征污染物的项目,进行全面监管。 | 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评价并提出环保对策措施。 | 符合 |
第3章 工程分析
3.1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项目运行期间未发生任何污染事故,未出现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信访事件和投诉事件发生。
经过现场调研,发现本项目存在的环保问题及已经完成的整改措施如下。
(一)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存在的问题
(1)混砂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2)中频炉熔化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颗粒物,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3)抛丸机自带除尘器,但是排气筒高度不达标。
(二)污染防治整改措施
(1)混砂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P1)有组织排放。
(2)中频炉熔化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P2)有组织排放。
(3)抛丸机产生的粉尘经自带的旋风和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编号P3)有组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