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规定,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在临朐县全县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并同步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凡是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中,应依法领证或登记而未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需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领证或登记工作。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凡是列入《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中的已建成并生产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领证或登记工作;在2020年9月30日之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相关信息。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注册、登录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
排污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为5个工作日。实行登记管理类的企业,仅需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无需要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三)提交书面申请
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具体详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核发
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证后执行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完成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填报工作。
四、法律责任
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和《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中的排污单位必须分别于2020年5月1日起和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
五、咨询电话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0536-8529197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 0536-3317102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