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环评_江河水系连通项目环评
时间:2020-05-24
临朐环评-江河水系连通项目环评
3.3.2 污染排放标准
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施工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施工人员住宿租住附近民房,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靠民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单独外排;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于施工场地抑尘洒水,不外排;则项目施工期无废水排放。
②运营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运营期本身不产生废水。
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①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及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见表3.3-5;清淤时主要是垃圾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具体详见表3.3-6。
表3.3-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摘录)
表3.3-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
②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⑶噪声排放标准
①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规定限值,详见表3.3-7。
表3.3-7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Leq:dB(A))
备注:1、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2、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3.3-7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②运营期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本身无噪声产生。
⑷ 固体废物
施工建筑垃圾的处置执行建设部2005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生活垃圾的贮存处理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中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底泥中污染物控制参考执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见表3.3-8。
表3.3-8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单位:mg/kg干污泥
四、工程主要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目标
4.1 主要环境问题
⑴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冲刷雨污水、施工生产废水及渠道清淤对水质的影响。
⑵施工期间,扬尘及施工设备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⑶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施工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⑷施工期间,固废处理不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⑸施工期间,土表开挖导致的水土流失及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4.2 环境保护目标
⑴水环境:保护河道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西溪一条龙”整治工程,结合市政截污等工程措施,使渠内水体满足景观用水要求。
⑵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所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⑶声环境:声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是河道两岸居民区。工程施工期施工区噪声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确保区域内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
⑷公用设施:对周围的道路、通信与电力线路等公用设施应重点保护,不能产生明显干扰和破坏。
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保证工程影响区生态协调性、完整性,防止水土流失加剧。确保排洪渠沿线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工程施工区,弃渣场植被得以恢复等。弃渣经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二级标准。
3.3.2 污染排放标准
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施工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施工人员住宿租住附近民房,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靠民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单独外排;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于施工场地抑尘洒水,不外排;则项目施工期无废水排放。
②运营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运营期本身不产生废水。
⑵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①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及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见表3.3-5;清淤时主要是垃圾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具体详见表3.3-6。
表3.3-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摘录)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 |
监控点 | 浓度 | ||
颗粒物 | 12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1.0 |
污染物 | 厂界标准浓度值(mg/m3) |
臭气浓度 | 20(无量纲) |
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⑶噪声排放标准
①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规定限值,详见表3.3-7。
表3.3-7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Leq:dB(A))
噪声限值 | |
昼间 | 夜间 |
70 | 55 |
2、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3.3-7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②运营期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本身无噪声产生。
⑷ 固体废物
施工建筑垃圾的处置执行建设部2005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生活垃圾的贮存处理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中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底泥中污染物控制参考执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见表3.3-8。
表3.3-8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单位:mg/kg干污泥
项目 | 最高允许含量在中性和碱性土壤(pH≥6.5) |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 20 |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 15 |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 1000 |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 | 1000 |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 | 75 |
备注:铬的控制标准适用于一般含六价铬极少 的具有农用价值的各种污泥,不适用于含有大量六价铬的工业废渣或某些化工厂的沉积物 |
四、工程主要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目标
4.1 主要环境问题
⑴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冲刷雨污水、施工生产废水及渠道清淤对水质的影响。
⑵施工期间,扬尘及施工设备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⑶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施工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⑷施工期间,固废处理不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⑸施工期间,土表开挖导致的水土流失及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4.2 环境保护目标
⑴水环境:保护河道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西溪一条龙”整治工程,结合市政截污等工程措施,使渠内水体满足景观用水要求。
⑵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所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⑶声环境:声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是河道两岸居民区。工程施工期施工区噪声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确保区域内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
⑷公用设施:对周围的道路、通信与电力线路等公用设施应重点保护,不能产生明显干扰和破坏。
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保证工程影响区生态协调性、完整性,防止水土流失加剧。确保排洪渠沿线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工程施工区,弃渣场植被得以恢复等。弃渣经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二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