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环保验收先投产如何处罚?
时间:2020-02-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形。
 
       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从这个处罚上来看,未环保验收先投产的环保处罚是非常严格的,要比“未批先建”(即没有办理环评就建设项目了)的处罚严格多了,为什么“未验先投”要比“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要严格呢,这是因为“未批先建”不一定投产,也就是污染未必已经产生,但是“未验先投”是项目已经投产了,污染肯定已经是实打实的发生了,因此,处罚的严一些,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在这里,顺便提一句,如果您的企业也存在“未批先建”还没有投产的话,那么还是抓紧办理补办环评手续,这样做的话,倒是可以减少不少损失。

    最后说一下, 上述规定不仅在潍坊、临朐、高密、寿光、昌乐、昌邑、诸城、青州、安丘、邹平等地区适用,在全国都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