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环评“未验先投” 小心双罚
时间:2020-04-03
 2019年7月,潍坊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7万元。
法律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本案启示
 

“双罚制”原本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一般针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制度。后来这个法律精神被行政法所吸收,在对单位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分别对单位和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双罚制”对于预防单位违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单位违法行为,必然直接或间接地由单位成员造成,尤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

温馨提示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验收的主体责任,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在未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