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对固体废物定义如下: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分为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是指生活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包括废电池、废灯管、色带、墨盒等;工业固废指是生活中产生的不可降解的、污染环境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色带、墨盒等)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另外,工业固废还可分为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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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根据生产工艺,确定企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形成一个清单。 -
分类: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及可回收固废,危险废物需悬挂标识牌及标签。 -
收集:禁止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混放,不同类型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危废储存场所需满足防渗、防泄漏要求,且禁止露天存放。 -
运输:设置固体废物转移路线,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使用专用车辆,且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危险废物转移前进行称重,并填写转移联单,主要是废物名称、特性、产生地点及工艺等内容。 -
最终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应具有相关处理资质,若产生企业不具备处置资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并对处置公司的可处理危废种类、处理能力等资质进行确认,保证危废处理过程合规。
危险废物贮存间选址要求(来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