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临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及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鲁环发〔2020〕1号)的相关要求,梳理形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我局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发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1、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2、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或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4、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5、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的,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并经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或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
6、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7、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8、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9、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10、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11、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12、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突发环境事件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13、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4、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