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时间:2020-05-06
根据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5〕4号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具体总结如下:1、企业有工业废水产生及排放的/;2、涉及危化品的;3、涉及危废的(包括产生危废的)4、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的 5、尾款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1、企业不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可依据哪部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进行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