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环评-潍坊环评报告
时间:2020-05-08
潍坊环评-潍坊环评报告
1、废气: 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烟气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执行山东 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 区”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100mg/m3的要求。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 排放限值 1.0mg/m3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 行业》(DB37/2801.5-2018)中的表 2 标准要求,即挥发性有机物(VOCs)经 15m 排 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2.0kg/h,排放浓度为 50mg/m3。 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厂界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 行业》(DB37/2801.5-2018)中的表 3 标准要求,即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浓 度限值 2.0mg/m3的要求。
2、噪声: 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声环境功 能区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固体废物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 I 类场贮存要求,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及时清运。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环保部 2013 年 36 号文修改)。
4、废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 1 中 B 等级标准要求:COD≤500mg/L,SS≤400mg/L,总锌≤5mg/L,总磷≤8mg/L。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十三五”规划》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潍坊市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潍环发[2019]116 号),潍坊市将 SO2、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COD、氨氮纳入总量 控制指标体系,对上述六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统一要求、统一考核。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水洗工序废水等,水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汇 同生活废水由厂区污水排放口排放,本项目废水排放量约 132t/a,废水中含重金属污 染物—总锌,排放标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 1 中 B 级标准。经市政管网排入临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经其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 标准可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 A 标准要求(其中总锌排放浓度为 5mg/L)。经计算可知,项目 COD 排河量为 0.0066t/a, 氨氮排河量为 0.0007t/a,总锌排河量为 0.00006t/a。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 0.0002t/a、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量为 0.028t/a、氮氧化 物有组织排放量为 0.066t/a,项目 VOCs 有组织排放量为 0.0012t/a。 综上所述,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如下: 颗粒物:0.0002t/a;二氧化硫:0.028t/a;氮氧化物:0.066t/a;VOCs:0.0012t/a。 COD:0.0066t/a;氨氮:0.0007t/a;总锌:0.00006t/a。
1、废气: 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烟气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执行山东 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 区”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100mg/m3的要求。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 排放限值 1.0mg/m3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 行业》(DB37/2801.5-2018)中的表 2 标准要求,即挥发性有机物(VOCs)经 15m 排 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 2.0kg/h,排放浓度为 50mg/m3。 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厂界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 行业》(DB37/2801.5-2018)中的表 3 标准要求,即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浓 度限值 2.0mg/m3的要求。
2、噪声: 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声环境功 能区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固体废物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 I 类场贮存要求,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及时清运。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环保部 2013 年 36 号文修改)。
4、废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 1 中 B 等级标准要求:COD≤500mg/L,SS≤400mg/L,总锌≤5mg/L,总磷≤8mg/L。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十三五”规划》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潍坊市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潍环发[2019]116 号),潍坊市将 SO2、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COD、氨氮纳入总量 控制指标体系,对上述六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统一要求、统一考核。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水洗工序废水等,水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汇 同生活废水由厂区污水排放口排放,本项目废水排放量约 132t/a,废水中含重金属污 染物—总锌,排放标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 1 中 B 级标准。经市政管网排入临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经其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 标准可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 A 标准要求(其中总锌排放浓度为 5mg/L)。经计算可知,项目 COD 排河量为 0.0066t/a, 氨氮排河量为 0.0007t/a,总锌排河量为 0.00006t/a。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 0.0002t/a、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量为 0.028t/a、氮氧化 物有组织排放量为 0.066t/a,项目 VOCs 有组织排放量为 0.0012t/a。 综上所述,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如下: 颗粒物:0.0002t/a;二氧化硫:0.028t/a;氮氧化物:0.066t/a;VOCs:0.0012t/a。 COD:0.0066t/a;氨氮:0.0007t/a;总锌:0.00006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