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环评-关于未验收先投产
老规矩,先来个案例:
问:一企业,拿到了排污许可证,环保手续处于验收环节,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已经竣工,正当进入下一步程序时,企业未公示竣工时间、调试时间,直接进入所谓的调试阶段,厂区内各机器已经在“嗡嗡”地运行起来。恰好执法监察大队到这,发现该企业未公示竣工时间、调试时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法,但未有对应条款对未公示竣工时间、调试时间的行为进行处罚。
那么,未公示竣工时间、调试时间属不属于未验先投呀?
环保部门在处理未验先投案件时,经常会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相对人并不承认项目投入生产,其申辩的理由多以试生产、试运行、安装调试设备等为借口;甚至部分企业还会提出,现阶段的“投产或使用”是为了完成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
那么,在实际办案中,环保部门应如何认定企业未经验收就投入了生产?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建设单位还能否进行试生产?验收前能否进行调试?设备运行、产品产出,能否视为投入生产?如何区分为了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而进行的设备必要运转与投入生产或使用之间的区别?执法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收集哪方面的证据?此外,投入使用针对于哪类经营主体,与投入生产又有什么不同?
其实,每当我们遇到建设项目的环评、验收案件时,总感觉其牵涉的范围很广泛,单就违法行为的认定,就有种繁杂无序之感。这就需要我们分阶段、分情况去综合判断。
一、如何认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
(一)建设单位还能否进行试生产
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后,重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删除了“试生产”条款,由此可见,建设单位不能以试生产、试运行等理由来掩饰投产行为。
(二)验收前能否进行调试
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但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遵循如下规制:
1、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2、需要公开调试的起止时间并向有管辖权的环保局报送相关信息,接受其监督检查;
3、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4、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此种情形下,环保部门在认定建设单位是否投入生产或使用时,最为简便的一种方法,只需关注该单位是否报送了调试信息;换言之,如果该项目既没通过验收又未报送调试,但却有生产或使用行为,即可认定为未验先投。在此需注意调试并不是验收前的必经程序。
(三)为了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而进行的“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是否为有效的“护身符”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自身并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能力,多数企业会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建设单位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环保部门可从如下方面进行裁量判断:
1、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机构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委托协议;
2、为完成验收监测所需的工况期间是否合乎相关要求,若大幅超期的可认定为未验先投;
3、验收报告的公示期内,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也应认定为未验先投。
通过上述三个要点的判断,基本可区分建设单位是否具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嫌。
二、环保部门认定未验先投时需要重点固定哪些证据
(一)笔录中应体现建设单位是否报送了调试,并检查其是否符合调试期间的相关规制;
(二)被询问人与建设单位工作隶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三)如有相对数量的产品产出可进行记载。
总之,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痕迹的证据固定,可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在勘查笔录中对此进行描述,还可采取照片、视频等形式体现设备的运转、人员工作及产品的产出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投入生产针对于哪类经营主体与投入使用有何不同
可以明确的是,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区分“投入生产”或“投入使用”在法律层面而言并无实际意义,此种文字的表述,仅是为了符合人们的一般用语修辞习惯。
众所周知,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登记表,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做出,而该《名录》对建设项目所作的分类统计又参照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现行《名录》中共设置了50个一级行业类别,192个二级行业类别,其中既包括工业产业企业也涵盖了部分第三产业企业。我们以《名录》中的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为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建设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其本身并不具备生产能力,其目的也不是为了生产某种产品而设立,我们更注重的是他的使用功能。此类项目,用“投入使用”来表述则更为贴切。
此外,还有一些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他们既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又具有一定的使用功能,此时应规范书写为“**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