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海铁山港增设抛泥区咨询的回复
时间:2020-06-25
2017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铁山港时指出,“在沿海地区要想富,也要先建港”,要建设好港口,打造好向海经济、开放的经济。目前,北海铁山港海域还没有倾倒区,港口、航道建设疏浚物没有倾倒区,也没有填海造地的政策,北海铁山港的港口建设和发展受到限制,恳请生态环境部尽快在铁山港区域设置倾倒区,助力港口的发展。 

回复: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建设好北海铁山港、打造好向海经济作出重要指示。我们将积极支持铁山港建设,依法依规做好海洋倾废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二、为服务沿海地方经济发展,优化倾倒区整体布局,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部已组织编制《全国倾倒区规划(2020-2025年)》(以下称《规划》),作为未来一定时期内倾倒区选划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在南海海域新增“铁山港外远海倾倒区”,以满足铁山港周边海域港口航道的倾倒需求。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回应。在实际工作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原来是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只要是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收储前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宗地的调查费用都在几十万元,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我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这种土壤检测扩大化的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是:他们与省生态环境厅与部有关单位沟通并咨询法律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我理解对于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希望部长给个明确的回复: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只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