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根据国卫通〔2016〕24号 关于发布卫生标准清理复审结果的通告《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GBZ 167-2005)已废止,未查询到替代标准。查看近两年退役环评报告,该标准仍参考使用,咨询下对于场址解控参考该标准的可行性及近期是否有相关标准出台。
回复:
一、《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二、《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活度浓度》(GB27742-2011) 三、《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 其中GB18871-2002为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放射性物料解控可按照GB27742-2011执行。场址开放参照HJ53-2000执行,该标准适用于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生态环境部修订或新制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发布稿,请关注生态环境部官网(www.mee.gov.cn)“通知公告”专栏。
关于废水pH值超标倍数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回复
2020-06-22
来信:
在企业执法监测过程中,遇到有些企业排放的废水呈酸性,有的呈碱性,显然排放不达标。执法时需要计算其超标倍数,并依此进行处罚,请问如何计算pH值的超标倍数?计算依据是什么?
回复:
目前,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中,未规定执法监测中pH值超标倍数计算方法,也未规定根据pH值超标倍数进行处罚的方法。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对pH值超标的情形进一步细化。
关于明确固废制陶粒项目执行固废再生导则问题的回复
2020-06-22
来信:
我司中试结果中产品陶粒符合《轻集料试验方法》(GB/T17431.2-2010)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浸出毒性含量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但2020年1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0-2020)》,在“ 6.3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30760的要求执行。” 产品中有害物质应完全按照GB30760水泥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我司利用酸泥、泥土和稻糠混合经过高温还原焙烧成陶粒,稳定的重金属被硅酸盐晶体结构固化在陶粒产品中,是一个固化的过程,而生产水泥与生产陶粒工艺原理完全不同,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完全参考GB30760限值标准执行是否妥当。若完全执行该标准将会限制很多同类型项目。
回复: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0-2020)第6.3条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 30760的要求执行。”这里对于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虽然陶粒和水泥的生产工艺原理不同,但是在评估其作为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环境风险时的“最不利条件”是相同的。因此,要求参照GB30760中要求的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