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丝印油墨相关标准咨询的回复
2020-06-22
来信:
2018年开始研发“零排放”丝印油墨,目前已完成实验室阶段和上机测试阶段。在生产油墨之前,需要按相关环保标准进行检测(已经委托天津质检院进行)。在核对环保标志标准的过程中,发现没有针对丝印油墨的标准文件,只暂时好以HJ371-2018为标准进行检测。同时,希望在本行业(丝印油墨)参与编制环保标准。油墨标委会可以提供支持,同时需要生态环境部科技司提供支持。
回复:
丝网印刷是当前四大印刷方式之一,所用丝印油墨具有种类复杂,产品性能差异较大等特点,我部目前未下达有关丝印油墨的环境标志标准的制订任务。后期,我部将结合丝网印刷的发展情况,视各方意见建议适时开展丝印油墨有关标准的制订工作,届时我们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征集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订工作。我部科技与财务司联系电话:010-65645390
关于厂房承租方是否能使用出租方的环境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
2020-06-22
来信:
我司租赁了某印染厂的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生产经营(也是从事印染纺织),近日当地环保部门通知我司需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经了解,厂房出租方已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厂内也建有应急池。请问我司能否直接沿用出租方的应急预案,不另行编制预案?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做出具体规定。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响应的主要力量,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提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将应急措施细化、落实到岗位,形成应急处置卡。根据以上规定及指南,建议您编制或联合出租方修订预案并备案。
关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问题的回复
2020-06-22
来信:
在进行环境治理的时候,很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都有不少的居民住户,在进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时候,由于地势高低起伏大,生活污水引不出保护区外面,那么在二级保护区能否修建污水处理站。
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根据我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三、根据我部《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有关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分散的原住居民和生活污水形不成地表径流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三级化粪池、小型氧化塘、小型湿地、土地处理系统等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产生的生活污水,确保不影响水源地水质。以上答复为当前阶段性的工作要求,供参考。若当地因地制宜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请按照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