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背景
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挥发性有机物(VOCs )是形成 O3 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且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加强 VOCs 治理是现阶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 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
当前VOCs 污染防治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等源头控制措施明显不足,VOCs产生量大;二是无组织排放严重,量大面广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三是综合处理效率低,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现象突出;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企业自行监测质量不高,基本未开展无组织排放监测工作。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明确提出推行“一厂一策”制度,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
“一厂一策”开展情况
随着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开展,VOCs的排放量和排放源信息越来越精确,有助于开展针对性的削减行动。
目前,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一厂一策”工作,北京、苏州、福州、宁波等地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一厂一策”方案编写大纲,指导企业开展防治现状评估和技术改造。2020年,北京市计划推进50家重点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方案并落实治理措施。
“一厂一策”实施要点
根据各地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一厂一策”方案编写大纲,报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及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VOCs废气的收集、处理、排放情况;减排措施、实施计划及减排量。
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一厂一策”方案编写过程中应突出以下内容:
01
注重溯源分析
首先分析企业使用的原辅料,根据检测报告或者MSDS文件对其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含量进行梳理核算。国家和地方对原辅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和含量有标准要求的,应进行对标分析。比如汽车用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要求;印刷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满足《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要求。
02
强调实测评估
量化计算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收集量、处理量和排放量,其计算以实测结果为依据。
(1)产生量核算
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核算应优先采用物料平衡法。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类型主要有溶剂挥发、化学反应、加热分解等等,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溶剂挥发。工业涂装、印刷过程中原料所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经过烘干后全部进入废气中,产生量为使用原料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如果企业将部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以危险废物形式处置或进行回收的,应该予以扣除。
部分工艺如塑料注塑,加热过程中高分子聚合物会发生分解,分解反应发生的程度与原料的聚合度、工艺温度等参数相关,且分解产物是微量的,难以通过物料平衡方式测算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可以参考国家和地方发布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系数,同时采用模拟实验的方式进行实测验证。
(2)收集量核算
废气收集量应选择在处理设施前进行测试,测试参数包括废气量、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温度等指标。由于挥发性有机物种类较多,优先采用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法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测试技术。测试指标应采用总烃进行计算,同时为了评估处理设施对各种成分的治理效率,建议对苯、苯系物、酯类等原料中涉及的成分同时进行测试。
测试时应选择正常工况,测试小时平均浓度,根据废气测试结果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总烃)浓度、废气流量、设施运行时间可以计算得出挥发性有机物的收集量。
(3)处理量核算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量是指处理设施对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的量,可以根据处理设施前后挥发性有机物(总烃)的速率差值、设施运行时间进行计算。
(4)排放量核算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包括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量。其中有组织排放量根据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的监测结果进行计算,监测应与收集量测试同时开展。
无组织排放量=产生量-收集量
排放量=无组织排放量 +有组织排放量
此外,根据以上数据还可以计算出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
收集效率=收集量÷产生量
处理效率=处理量÷收集量
03
收集处理并重
(1)收集装备的设置
挥发性有机物的收集是重要评估内容之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