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环评公司有哪些?
时间: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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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英语: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环评(EIA),是一项控制环境影响的制度,旨在减少项目开发导致的污染,维护人类健康与生态平衡。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对所有新建设的工程,对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和需要采取的措施,预先进行一下评估,征求工程所在地居民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对原计划进行修改,直到取得一致意见再开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导向性的评价,各个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格式和规范有不同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会极大地影响工程设计、投资和开工日期。但可以将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预先降低到最小,降低以后的污染治理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 ,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对确定经济发展方向和保护环境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上都有重要作用。1、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2、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3、为区域开发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4、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①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已经建设、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与周围环境已经形成稳定系统,根据各类污染物监测结果来评价该建设项目建设后对该地域环境是否产生影响,是否在环境可接受范围内。
②环境预测与评价。根据地区发展规划对拟建立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外环境产生的影响,并作出评价。
③跟踪评价。主要是针对大型建设项目和环评规划,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评价,当项目出现了与预定的结果较大的差异时必须改进的一种评价制度,跟踪评价是现阶段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1 按照评价时间分类。环境质量回顾评价、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2 根据评价内容分类。环境影响经济评价、环境政策评价、战略环境评价;3.按环境要素分类。大气环境评价、水环境评价、声学环境评价、土壤环境评价、生物环境评价、生态环境评价、经济学环境评价、美学环境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与导向功能。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陆续发布环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要求,平均时限为5~25个工作日,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对评估材料修改时长做了相关规定(3~7个工作日);《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均做了时长规定(5~28个工作日)。目前环评报告表评估周期约5~1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书评估周期约5~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还需在正式评估前先送专家或组织专家预评审会(或咨询会),平均耗时约报告表2~5个工作日,报告书5~10个工作日。
目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审批决定时长做出了相关规定,另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作出“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规定,此外拟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第4号)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总体而言,各类环评文件审批周期如下:(一)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期限(22~30个工作日)(二)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期限22~60个工作日)。
环评制度改革是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中的内容之一。在解决项目环评中一些 “慢、难、繁”问题方面,意见要求着力压缩环评编制时间;着力规范环评审批尺度,减少环评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等;着力简化不必要的环评内容,剥离环评中无关事项,避免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