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评审批等工作,按年度建立完善市、县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上述清单全部纳入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各市2020年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于2020年7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之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
山东佰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环评、安评、职业卫生评价综合性安全环保服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立项可研、环评、应急预案、排污许可、环保验收、环境检测、场地污染调查等一站式环保服务;也可以为客户提供安评、安全三同时、安全标准化、安全双体系、安全现状评估、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三同时等一站式环保安全服务,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英工程师团队,办理效率高,服务好,市场口碑好。
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以及终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的评价。对方要这个东西是要了解贵公司环保治理。治理措施是否可行环评报告是针对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污染发生情况产品环保性能等情况是否符合现行国内或国外环保要求,如果没有的话,一般认为生产企业从环保角度讲是有问题的,大项目招标一般不会考虑的。许可证到期如何延续?答: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即在企业端-许可证延续模块提出申请。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时只需编辑以下页签:大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总许可量信息;水污染物申请排放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其他许可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
不办环评会受什么处罚?在如今环保严查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多的小公司、小企业以及加工厂的老板仍会存在着侥幸的心里,认为自己的厂子就是一个小的加工厂,是不需要申报环评的。这样的认知非常错误的。从如今的大环境来说,对环保的是非常重视的。所以不论企业大小,只要是在相关法律规定内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申报环评手续。当然如果企业规模不大工艺简单,环评的费用也不高,价格是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的,所以大家还是要合法合规的申报环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则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其中报告书、报告表一般情况下需要找环评机构编制,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登记表比较简单,如果符合条件,只需要建设单位在网上自助登记备案就可以了。需要强调的是,各级环保部门将严格执行环评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擅自降低项目环评等级,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改成登记表进行备案的,要认定该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根据《中华人民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UV光氧还能用吗?在《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20年1月8日实施)“6.1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中提及了吸附法、燃烧法、冷凝法,但未有UV光氧催化法,是否说明印刷业VOC治理不在建议使用UV光氧相关设备?印刷工艺产生的油墨废气,附着性强,UV光氧灯管用不了多久就全沾满油污了,UV光氧催化适用于低浓度的有机废气。UV光氧处理有机废气本来是一个错的技术。有个专家说过,不是说技术不可行,只是技术条件苛刻,管理部门没有文件的时候,适用不适合用,都UV,再加上,市场经济,鱼目混杂.如果自己不能证明确实能用,而且说服专家和管理部门,也可以。但是已件了,估计专家和管理部门不会同意的。另外,UV会产生臭氧,同时会有废灯管危废产生,运行与否监管困难,不建议使用UV。有的地方明确单一的UV不行,要再加上活性炭吸附,目前潍坊地区,也是这样,单纯的UV不行,必须配套其他设备。不让用没有明确的文件,只是某些当地环保局的态度,所以我们这的不少企业进行过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整改,活性炭吸附整改为光氧催化,新作的环评我们也都会考虑上光氧,现在这个出了这个文件,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不在建议印刷业的上光氧的依据。肥城环评登记表多少钱联系方式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什么是“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形。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企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